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全国人大常委会:3年完成12部生态环境保护法律的制定修改工作
日期:2021-02-02 阅读:814 作者:誉天环保小编 来源:环保在线

明年1月29日,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召开了一次主题为:用三年左右的时间,用法治手段,用执法检查等手段,加强生态环境保护,助推污染防治攻坚战。


在过去的三年里,全国人大常委会共完成了12项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和一项决定的制定、修改工作;组织开展了海洋环境保护法、可再生能源法、关于全面禁止野生动物非法交易和非法食用食品的决定的执法检查,听取了国务院6个环保专项工作报告的审议工作;在“十四五”规划编制工作中,开展了6项生态环保专项工作。


据记者了解,本届人大常委会成立后,“最突出的就是连续三年开展大气污染防治、水污染防治、土壤污染防治等方面的执法检查。这些检查,无论是规模、力度,还是影响、效果,都是人大工作上前所未有的”。

这些检查,都是严格按照法律逐条逐项检查,重点检查法律制度的落实情况,履行法定职责情况,执法检查报告还坚持以法律为准绳,重点报告法律实施的总体情况,对影响法律实施的难点和堵点问题,提出有针对性的意见和建议,促进法律的全面有效实施。


制度创新方面,有三项具有代表性的立法:一是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;

与此同时,健全民事刑事法律体系,为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。其中包括创建“绿色民法典”—“绿色原则为民法典基本原则”—修改刑法—刑法修正案(十一)将污染环境罪的最高法定刑提高到15年有期徒刑等等。


执法检查过程中,将推进工作与法治宣传相结合,先后组织了地方、相关部门和企业负责人800余人参加问卷调查,利用学习强国平台组织5700多万人次进行法律知识专项答题;明察暗访,定期通报情况,随机抽查,先后对170多个单位和项目进行了暗访和抽查,曝光143个单位;引入第三方评估;召开五级人大代表、政协委员、专家学者座谈会;以及上下联动,4次对31个省(区)31个市(区)进行执法检查,实现全覆盖。
对不符合上位法、与上位法相抵触甚至违反法定程序的行为,要通过专项检查和全面清理,纠正和查处,并督促有关部门和地方制定相应的配套法规,完善生态环境保护法律制度。

到2019年底,全面清理基本结束,分阶段督促、指导地方人大修改、废止相关地方性法规共941件,督促制定机关对集中清理期间发现的493件规章、2件司法解释和1.1万多件各类规范性文件进行及时修改、废止或重新制定。


就执法检查而言,当前比较突出的共性问题有:法制宣传教育的普及程度不够;法制体系和法制责任落实不到位;环境质量监测、信息共享、科学执法等法律要求落实不充分;法律规定的源头治理仍然是薄弱环节;法律规定的标准和规划制定不全面;法律规定的科技支撑和资金保障不够等。


为促进执法检查等监督工作整改落实到位,全国人大常委会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跟踪监督:通过听取和审议整改落实情况反馈报告,不断加大监督力度;抓住执法检查中发现的突出问题,不断推动整改落实;以环境污染突出问题为重点,不断开展监督。


第二阶段的立法任务主要有三类:
第一部分为污染防治方面的法律修订项目,包括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、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等;
第二,生态保护方面的法律修订项目,包括湿地保护、国家公园、野生动物保护、黄河保护、南极活动与环境保护等方面的法律修订;
第三,资源利用方面的法律修订项目,包括矿产资源法、草原法、对渔业法的修订等。
到2021年,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进行执法检查,并进行专题询问;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长江流域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;听取和审议国务院关于雄安新区、白洋淀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情况的报告;进行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体系建设的专题调研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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